《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单位考核材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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